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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如果您想在劳动仲裁中获胜的话,就一定要收集充足的、能证据纠纷事实的证据。那么,根据经验来看,在劳动仲裁中我们应该怎么收集劳动仲裁的证据呢?以下是为大家做的具体介绍。
1、“谁主张,谁举证”
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
2、举证倒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申请调查取证
案件第三方持有的书证,可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若持有书证的案外第三人不愿将书证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当事人、代理人收集该文书确有困难的,则可由当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书面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收集。
1、如证据中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如录音证据的,除需提交录音光盘外,还需提交录音的书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须按录音情况进行如实记载,注明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情况、录制时间等基本要素。
2、如证据中含证人证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证人到庭参加庭审的,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拟出庭作证的目的,此外还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如系部分摘录的复印件需明确说明,开庭时必须准备好原件备查。
4、涉及电子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或当庭进行操作演示。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整个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效力则是判断某种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和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是否具有能够证明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是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证据的效力与证据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息息相关,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某项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证据能力。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我国,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您只有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您的劳动纠纷才有可能被受理。而想要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就离不开 劳动仲裁的证据 提供。若当事人不清楚该如何收集这类证据的话,不妨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毕竟,仲裁委是不会轻信当事人的片面之词,有了足够充分的证据,获得有利判决的可能性才会大一些。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韶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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