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
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在我国如果双方当事人关于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不能够达成一致,是可以提起仲裁的,当然在这个认定的过程当中,如果已经提起了仲裁,那么在认定的时候需要以这个仲裁的为基础,所以说劳动的仲裁并不是工伤认定当中必须要经过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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