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处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1、案件接受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个任务:
第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第二,案件被仲裁庭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
2、调查和证据收集阶段。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定主要争议焦点,并为下一次调解或裁决做准备。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根据相关事实编写调查提纲,然后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
3、调解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并努力激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也需要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
4、决策阶段。如果仲裁庭的调解无效或者送达仲裁调解书之前有人后悔了,先前的调解以失败告终,则劳动争议的处理将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召开仲裁会的形式作出。在法庭审判当中,通常需要经过调查、辩论以及双方陈述的过程。最后,仲裁员将充分考虑争议事实,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定后,应当作出调解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5、调解或裁决的实施阶段。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调解书是从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应当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定应由双方自觉实施。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纠纷案仲裁开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可以不到仲裁现场。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是要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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