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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事项是什么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对于劳动争议类案件,仲裁是先决条件,只有仲裁不管、拖延或者对仲裁不服,才能走法律程序,同时要注意,仲裁还有时效性,一定不要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是否必须就在十五天内起诉,法律并无明确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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