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原告代理词怎么写的?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北京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与张XX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经过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XX公司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在答辩状中已经充分进行了阐述,现在的意见没有变化,仍然认为:张XXXX的30%工资及XX的全部工资均不能发放,张XX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一、关于张XX是否具备领取30%工资的条件问题
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当事双方均认可一个基本的事实:张XX必须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方能领取7万年薪中的30%部分,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XX主张领取30%工资,就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但在本案中,他并没有举证证明完成工作计划的事实,而 XX公司却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完成工作计划的事实,而且在事实上,张XX也是认可没有完成计划且造成企业持续亏损这一事实,从其于XX担任董事、总经理一直到XX离职,从未领取30%工资这一事实,也间接证明了这一问题。
二、张X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
从表面形式上看,张XX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是XX,但在实际上,早在XX之前,张XX就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违背公司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未经XX公司股东会同意,在XX公司的经营场所,自营与XX公司同类业务。同时,利用XX公司员工张X、韩X等人为其绝对控股的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XX公司焉有进行向其发放工资之义务?!此期间,其实质上已经不再为XX公司提供劳务,事实上等同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所以可以认定,自XX,张XX就与XX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张XX自2006年10月起连原来正常发放的70%工资都不再领取,大概也是出于如上考虑。
三、关于补偿金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设计了拖欠工资给付补偿金的制度,但该制度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因为张XX并不符合领取除已经发放的工资之外的工资的条件,不存在拖欠工资事宜。同时即使XX公司应当向其发放工资,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拖欠,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张XX作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放工资等日常活动属于其主管工作,其自己并没有告知财务人员做表发放工资,是自己认为不应当领取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平时不领取全额工资,待离职时再一并主张工资及补偿金,显然违反劳动立法之原意,也侵害公序良俗!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代理人:XXX
XXX
二、仲裁开庭期间当事人可以不到现场吗?
劳动纠纷案仲裁开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可以不到仲裁现场。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是要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如果已经委托了其他机构,代为处理劳动仲裁的案子,在仲裁开庭期间,当事人可以不到现场。若没有委托代理,则当事人在庭审期间必须到场。拒不到庭或无理由中途退庭的情况,仲裁庭可撤销原告的仲裁申请,对被告作缺席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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