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人:xxx,男,x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职工,住xx县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诉人:xx公司,地址: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申诉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克扣的x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副本x份;
2、证据x件。
注:1、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2、事实应清楚,理由应充分;
3、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劳动仲裁是当今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最常采用的法律手段,一方当事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后,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结合实际情况,优先进行调解行动,若调解无果会采取仲裁裁决,强制当事人执行裁决,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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