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旁听。
依法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进行旁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公民旁听的规定处理。新闻媒体要求旁听、采访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报仲裁委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经审批同意的,可以记录、录音、录像。
但下列8类人员不得旁听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该案证人;鉴定人员;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或服用药物的人员;携带武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人员;未经允许携带摄影、摄像、录音设备,且不听劝阻的人员;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或拒绝安全检查的人员;其他可能妨害仲裁秩序的人员。
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开庭前2日向仲裁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场所和办案实际确定旁听人数,适量发放旁听证并登记旁听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公民持旁听证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仲裁庭在旁听席就座,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旁听人员进入仲裁庭后应遵守以下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开庭期间,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关闭通讯工具;仲裁庭开庭期间,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或摄影;仲裁庭内不得吸烟或餐饮食物;仲裁庭开庭期间,不得有其他妨害仲裁庭审秩序等不当行为。
旁听人员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由仲裁员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给予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应将旁听证交回并登记。旁听人员对仲裁机构的案件审理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仲裁机构提出。
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如果这个劳动仲裁当事人的朋友或是其他人想要去旁听的话,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不是劳动仲裁当事人不能够随意参与。但如果这个案件当事人有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到一些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话是不可以旁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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