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录音算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通常情况下,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采取的是 一调一裁两审 制。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者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如果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仍然不服判决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类案件,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所在地的地域管辖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郊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三、立案申请须带六份材料
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该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并携带有关材料申请立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应携带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或复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写上日期。
2、身份证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流水(如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或有公司盖章的文件等材料。
4、被申请人(公司)身份证明。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如公司营业执照或在 北京市企业信用网 上查询打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受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证据材料。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如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光盘和完整的书面记录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的来源及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将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