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非深圳户籍的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深圳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
非深户职工办理离深销户提取必须满足“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这个条件。
职工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12329热线或建行、中行、招行自助终端自助办理。
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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