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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