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三、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
2、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被1篇案例引用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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