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病补贴办理流程及其地点:
(一)申请
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或街乡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受理
街乡社保所进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核
乡镇民政部门对街乡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汇同《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一并上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四)审批
区县民政局对街乡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后,与《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一起返回街乡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乡,并由街乡社保所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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