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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身体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极容易受到损害。那么发生后这种情况后,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工伤认定办法》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工伤认定提起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要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受理及审理的期限?下面小编就为您整理一下工伤认定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门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受理及审理的期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上这些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希望在您阅读之后能够对您有实质上的帮助。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更多的、更复杂的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如工作认定的具体地点?工作认定不服的情况的救济方式?等等。更多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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