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案件的情形认定挂靠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认定为挂靠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解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时,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
义承揽工程。
二、施工合同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和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3、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
4、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和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5、拨款和结算,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都必须写清楚;
6、竣工验收,双方当事人必须清楚的约定竣工时间,未约定清楚的,也可以通过后续的协议进行约定;
7、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8、违约责任;
9、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北京市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认定挂靠行为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法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然后按照挂靠性文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如果不存在法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不存在挂靠行为,必须按照其他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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