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
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等。需要进行行政复议时,立即向该复议机关(法制办公室)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复议程序,你在复议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质证,要求复议机关维持原来对你有利的工伤认定决定,反驳单位对你不利的证据和复议请求。
二、范文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xxx.
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10)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08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10)第07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汪学明于2008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
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长一职,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为学校师生提供饮食,因此,别人休息的时候正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大概在8点多,学生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准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转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厕所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应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被申请人仅根据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以下说明:
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申请人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张,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08年8月至10月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08年9月份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称并不认识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08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南京**公司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年 月 日
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书上对工伤情况的相关认定不服或者有异议时,劳动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主动提交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提交的工伤认定情况进行重新审议,并按照给劳动者下达行政复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