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分类如下: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或者因工负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有可能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说来,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其中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一至四级根据伤残者“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有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有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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