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程序,相信大家已经清楚它的重要性。实践中往往会根据其鉴定结果做出工伤赔偿,但是有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却对工伤鉴定的结果表示不服,此时他们该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1999 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 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中,要是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话,此时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也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伤劳动者是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原因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了阐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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