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意外遭遇工伤事故后,必须要先等到身体治疗恢复健康或伤情稳定后才能办理工伤赔偿手续,有些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如果需要垫付医疗费用、伙食营养费用,会感到较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大多希望能尽快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工伤赔偿等手续,那么,按规定工伤鉴定几个月后做呢?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上所述,关于工伤鉴定几个月后做的问题,在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取得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如果医治还未结束的,可以在医治结束三十天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如果医治已经结束了,就应在取得工伤认定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申请,对于旧伤复发的情况应在医治结束前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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