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所述,宁波的市民在遭受工伤之后除非是单位已经认可其工伤的事实并积极给出了合理的补偿,否则都是需要经过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科学认定并且做出伤残等级的界定之后,才能走法律途径强制要求单位给付相关的工伤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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