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认定工伤多久做鉴定?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工伤待遇
⑴医疗费。
⑵住院伙食补助费。
⑶护理费。
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⑻后续治疗费。
⑼残疾辅助器具费。
⑽交通费等。
当事人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按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填写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从而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利益。若用人单位拒绝受理相关事宜则可按管辖原则向法律部门申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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