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是市一级社保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到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所以,异地工伤的工伤鉴定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
二、工伤鉴定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三、工伤鉴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伤残鉴定的具体程序,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的,应当保留医疗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一般是在工伤认定之后才能申请的,这样鉴定出来的结果才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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