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书不仅是公司企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工伤诉讼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其中载明了工伤认定员工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级、停工留薪期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关乎着伤者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工伤的申请是由单位来申报,在员工和单位信息不平衡的情况下,工伤鉴定书下来了被公司取走了,受伤员工难以看到具体的内容,无法获得及时赔偿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鉴定结果根据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书加以确认并以此衡量认定工伤员工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当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各种塬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鉴别和评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分为十个级别,一级伤情最为严重,十级为最轻。一般工伤鉴定书中都会载明劳动能力的级别,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各个地区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社保部门进行赔付。
(2)停工留薪期:
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塬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塬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护理等级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的赔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护理费,这一部分由伤者的所在单位支付,第二部分为职工出院之后经鉴定的护理等级,对应的后期护理费用由社保部门支付。
上述几个方面是工伤理赔的几个重要理赔依据,工伤鉴定书一经社保部门出具并送达,就认定为有效,若公司拿走了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涉协商,除开公司要赔偿的四个部分外,其他的直接由工伤社保部门赔偿,弄清楚上面载明的具体内容,如果公司拒不配合且采取拖延战术,则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