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制造型的大国,每年向海外和国内输送大量的机械设备、各种车辆、船舶等等大型机械。这样的机械在生产时难免对劳动者的身体照成伤害。那下面就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可通过哪种方式解决,这一劳动鉴定类问题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行政复议流程
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期限
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行政诉讼
受理的情况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制就是为了解决被害者人为自己的权利的权利后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而设立的复议机制。彰显我国法治的公平原则,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
延伸阅读: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限制吗?
最新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