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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退休年龄是否给误工费?

已到退休年龄是否给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和减少损失为依据的,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还在劳动,因受害而误工、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的年龄有多大。

首先,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和减少损失为依据的,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还在劳动,因受害而误工、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的年龄有多大。

其次,误工费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误工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是以年龄进行限制的。这就说明,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不能以年龄为标准简单地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应当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来计算其误工费

第三,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抚养的权利。就我国国情而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没有退休待遇,六七十岁时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便是在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或者被聘用为其他行业担任一定职位从事一定工作或劳动的现象。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大大增强,绝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误工费跟年龄没有任何关系,跟有无劳动力有关系。只要有劳动能力的,都可以有权索要误工费,具体误工费的多少,跟受害人的日收入有关系,受害人只要拿相关日收入证明就可以。每个人的误工费都是不一样的,大家不能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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