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因工伤待遇有哪些规定?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二、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非因工伤待遇按规定也会有工资发放,有医疗期,只是工龄和休病假的时间会直接影响工资高低。工龄越长,请病假时间越短,病假工资发放的比例越高,如工作了7年,病假时间不到6个月,可发工资90%。医疗期按规定,工作5年以上有6个月,否则就只有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