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和碰瓷的这些人在本质上没有差别,而且在最近这几年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也有,而且在这些案例当中会发现有可能社保局包括公司内部都存在着重大的犯罪行为,其实当事人当初这么做的时候可能不知道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要把原来的如数退还,还要两倍以上五处倍以下的罚款,甚至被判刑。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是什么?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必须依法严处。
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 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 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三、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此大家就可以看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这种做法情况严重的话实际上就已经是在犯罪了,所以小编也是在这里要提醒那些有意骗取工伤保险的人一句,任何假的事情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和普通职工沆瀣一气去做这种特别无知的事情,最后对任何人都没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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