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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赔偿律师】赵女士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6日,担任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赵女士,根据公司老总的安排,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会计刘某父亲的葬礼。可在返程时,赵女士乘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的私家车,行至纸贺公路丰收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赵女士受伤被送往医院。之后,XX警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负责任。而赵女士不幸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经鉴定,张女士为一级伤残。祸从天降,40多岁就不能正常行走,这让赵女士完全无法接受。因与公司协商不成,2014年4月,赵女士向XX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两个月后,XX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女士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此,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4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XX区人社局撤销该工伤认定。

办案思路及心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权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你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到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裁判结果

  XX法院维持XX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女士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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