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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申请误工费故意拖延时间怎么办

工作中,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多多少少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严重的可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根据相关的法律,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发生意外情况而受到伤害的,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补偿,有些人为了多要一点儿费用,就故意拖延病情好转的时间,那么,受害人申请误工费故意拖延时间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相关法规的规定。

一、什么是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时间的规定:

1、(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我们无法百分百避免意外的发生,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可以合法的申请一些补偿。因公受伤的,伤者可以申请误工费、工伤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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