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需要赔偿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现行大多数国家已将工伤纳入社会保险范畴,故,工伤赔偿又称作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通行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赔偿,系指因工伤的发生而引发的赔偿。由于现行大多数国家已将工伤纳入社会保险范畴,故,工伤赔偿又称作工伤保险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参加工 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此可见,在我国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 义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要受伤害的劳动者构成“工伤” ,则 劳动者当然 “享受” 工伤待遇, 且参加工伤保险与未参加工伤保险所得到的工伤 赔偿是一样的。 从这一角度讲, 因工伤引发的赔偿, 无论是称工伤保险赔偿还是 工伤赔偿, 其得到的待遇是一样的, 因此, 在本文中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 在同一语义上使用的。
工伤赔偿制度,是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产生发展,工业革命,工厂兴起,机器 代替手工等社会变革而发展起来的。 在产业化革命的发展过程中, 因工伤事故骤 增, 劳资矛盾对抗加剧等原因, 这不仅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直接损害, 而且对整 个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此种背景下, 由于社会法的理念和原则 与建设服务型的政府具有内在的法治契合,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工伤 赔偿亦由原先的雇主赔偿而逐步纳入到了社会法的范畴, 即由原来的私法、 民法 法律关系进入到了公法、社会法法律关系范畴。随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于 2004年 1月 1日起生效施行,工伤赔偿纠纷亦从原先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 思路变成了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即“先裁后审”的处理模式。
(二)民事侵权赔偿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之一,是应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2009年 12月 26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10年 7月 1日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同时将赔偿损失 (即损害赔偿) 作为承担民 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 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是一种民事制裁 方法。 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法律特性, 把对受害人的补偿和 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两种作用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
民事侵权赔偿作为一种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机制, 属民法调整, 是平等民事 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而产生的赔偿, 属普通民事案件, 按相 关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理。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中受伤的视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赔偿,主体应为一个集体。而民事侵权的主体是指公民个人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以要求民事赔偿,对于个人和单位之间是不平等的两个主体,劳动者受伤后不能要求单位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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