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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作不等于没有误工费吗?

没有工作不等于没有误工费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没有工作并不等于就没有误工费,毕竟没有工作不代表就没有收入嘛。如果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不能作为证明证据,工人的平均收入相同或相似行业的地方法院的诉讼可能计算参照上一年的地区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逾期工作的费用,按照逾期工作的时间和被害人的收入确定。旷工的时间,由受害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受害人因残疾而继续缺席工作,其缺席时间可计算至确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减少的劳动报酬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话,就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实践当中也可能存在受害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近三年的收入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具体的赔偿标准就需要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区的同行业的或是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了。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赔偿丢失工作的决心可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只要它是基于受害者的实际收入和失踪的时间工作,也没有争议。关键不是固定的,而是受害者的工作收入如何计算的问题争议较大,在司法机关,法官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导致相同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在不同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即使在同一人民法院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裁判标准。

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但在实践中没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往往很难证明自己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这样就没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的工作来确定问题的数量,就需要人民法院所在地参照去年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计算该职工的平均工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

1、对“上诉法院所在地”有不同的理解。《解释》的第二十条第三款的中提到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其实并没有统一的作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法院所在地应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种看法是,上诉法院所在地应当是地级市、县(区、市);也有观点认为,应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在省、市、县选择行业工资标准,高不低。上述不同的认识和实践最终导致了司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不统一。

2、计算损失时间成本的日工资数额的标准不同。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应当提交被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职工年平均工资是由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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