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现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2、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3、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财政垫付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利息收入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工伤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入。
财政垫付收入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向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金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归还财政垫付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康复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等。
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工伤职工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门(急)诊疗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
康复待遇支出:是指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或职业康复所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门诊费、住院费和医药费。
伤残待遇支出:是指工伤职工被依法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的经济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补贴、护理费以及辅助器具费用。
工亡待遇支出: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按规定从工伤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人员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是指用于工伤事故调查核实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费用支出。
(三)归还财政垫付支出: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为归还政府垫付资金的支出。
(四)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补助支出。
(五)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5、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用以暂存工伤保险费收入或转交财政专户基金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社保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6、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用以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
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下拨基金等。
7、基金的各项支出,由社保经办机构作出预算,制定用款计划书。财政部门对用款书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基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业务。
8、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并在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单独列示。省级储备金的上解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9、为确保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需费用列入预算。
10、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并做好工伤保险基金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送。
11、在劳、财两部未下达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前,我省暂按此通知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按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进行核算。
工伤保险包括各种费用,工伤可以赔偿医疗费,福利费,误工费等等,误工费如果没有赔偿,单位应当在员工工伤期间,给予原工资的待遇,所以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可以让员工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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