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会议误工费发放依据是否有规定?
会以误工费完全是无稽之谈,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党员开会发放“误工费”,数额虽不大,但造成的影响却很恶劣,这是党性不强、信念不牢、宗旨淡薄的表现。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是每个党员的基本义务。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参加党组织会议,既是一名党员的权利,也是一名党员的义务,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行使党员表决权。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是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本身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连开会都要发放“误工费”,那我们的党还谈何先进性?如何保持纯洁性?又谈何服务群众?如果党员连开会都要发放“误工费”,广大人民群众会如何看待我们的党,又如何能相信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党又能如何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其实,我国比较单一的政治结构也是造成了很多不良的政治风气,所谓的党员会议误工费确实在部分单位当中是存在着的,但是,国家早就已经下发过了相关的文件,对于所谓的津贴、奖金等都一再的要求必须要规范性的发放,但是到现在为止,会议误工费并没有彻底的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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