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法律援助所能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律师代为诉讼,换句话说法律援助能做什么与其他律师所能做的并无二意,只是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诉讼范围有限,并不是所有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都会受理。所以各位有申请法援的需求者必须事先了解法律援助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不在范围内的是无权申请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