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地不一定必须是户籍所在地。一般非诉讼案件需要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涉及诉讼的,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具体的办理流程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会进行详细的告知。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
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法律援助服务。
1、《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诉讼案件中如果需要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但是经济条件不满足或者其他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的,都是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办理的,申请法律援助的地区并不一定必须是户籍上的地址。具体情况需要到办事处详细进行了解。
延伸阅读: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什么特征?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