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复决字(___)第 号
1、申请人:___ ,性别___ ,年龄___,职业___,住址___。
申请人(单位)名称:___,地址:___,法人代表人姓名:___。
2、被申请人名称:___, 地址:___,法人代表姓名:___,职务:___。
3、申请复议事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字___号___不服,于__年___月___日依法向本 (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申请复议请求) 。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第三人称:
本(复议机关)查明(事实):
认为(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
决定(复议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环境的行政复议请求,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被政府受理之后,需要按照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纠纷,并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书。若是在复议期间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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