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履行复议职责时要依法办事。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绝不能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审查的拖延不办;该变更。撤销的不变更、撤销;该对失职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的不处理。这样既是严重失职,也是违背合法原则的。
第二,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实施中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有没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现象,有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况等。这种审查应当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
第三,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行政复议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在法律制度上有所突破,使我国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实际上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有两个途径,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提出对其依据的审查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就可以对其依据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直接关系人民政府的形象。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往往会遇到种种责难和干扰,一方面,行政机关外边的人认为行政复议容易“官与官相护”;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又认为干涉了本部门、本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强调遵循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民主性,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复议申请人的权利通过公开原则的贯彻,得到实际上的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中最大的公开就是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多听听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群众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能不能秉公办事,能不能依法处理。回答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良方,就是最大限度的公开。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原则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效率性,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以及作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拖累。人民群众因为不方便,往往为很简单的事磨破嘴、跑断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讲,行政复议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尽量为复议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时,也要考虑到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这同样符合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办理,及时为人民群众服务,不让老百姓的损失受损,同时也提高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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