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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受案范围有: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的具体错误来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有异议的还可以上诉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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