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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为前者被包含于后者。

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环境行政诉讼期限是多久?

1、环境行政诉讼期限是三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环境诉讼时效,是指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中的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益的法定期限,权利人在这段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保护,无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保护。环境保护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实现其权利,也是为了便于法院及时搜集证据,查清事实,及时解决环境争议。在中国目前环境诉讼时效主要有民事和行政之分。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对加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不得再起诉。

(2)环境行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

至于环境刑事诉讼时效,即追究环境犯罪的法定期限,则因各种具体的环境犯罪而不尽一致,确定时效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中。

三、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若是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那么可以在确定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部门具体是谁、并收集证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之后,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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