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
2、环境履行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3、司法审查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
1、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种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
2、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由侵害之虞时,公民、环保团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污染涉及到多方主体,首先肯定有环境污染的直接制造者,直接侵权人,同时,如果受损人提起了环境行政诉讼,还涉及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由于一般污水等企业处理污水都需要许可证,如果不符合资质发放,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成为该行政诉讼的主体。
1、代理因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担任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4、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出庭、上诉、申请执行、请求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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