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实践,环境纠纷的行政性处理主要有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和《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想·的环境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问题进行裁决的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有以下几点特殊之处: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于从环境侵害行为到由它产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污染物有一个迁移、转化和作用的过程,即危害后果的发生和暴露相对于污染行为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只有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主要是行政调解,还有行政裁决,前者行政机关用的较多。因为行政调解就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开解当事人,通过赔偿受损一方,使另一方答应不再危害环境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和解了则调解成功,不成功则可提起诉讼,主要诉讼时效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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