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三人过错环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本条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第三人的过错,是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的含义:
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侵权责任法》
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环境侵权行为,受害人显然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这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起诉处理,但需要对第三人过错的行为提交有关证据,法院是基于实际的证据情况来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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