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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解释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污染环境罪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辩网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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