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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定级的内容是什么?

环境污染事故定级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定的,遵守了现实社会的具体条件、现象。环境污染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对于此,相关的行政部门审查也会非常的严格,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不能违反规定。

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其中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其中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规定》,按照危害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4种。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大):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

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不仅仅是看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那么简单,而更是要看事故所造成的人数具体伤亡情况,还要看是否影响到社会秩序。所以,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是非常严格可信的,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中的危害程度可以根据化验报告而精准地确定,而紧急程度、发展事态比较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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