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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侵犯客体是什么?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侵犯客体是什么?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1、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具体行为有倾倒、堆放、处置的是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就是属于明知受到国家保护的环境而实施破坏,造成了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行此行为必定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对于此罪所存在的罪名有很多种,不同的罪名所给予的处罚就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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