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由谁负责举证?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是一种责任分配制度,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而设置的。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到环境侵权中,具体是指因果关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要困难的多,为了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国家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事实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成立,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污染环境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因果关系的证明实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也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
(2)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3)环境污染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
因此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一律采取举证倒置原则,只要是提出了环境民事诉讼,那么原告这一方肯定是有举证责任的,因为他是主张这一方,但是侵权这一帮也就是被告这一方,他也是有举证责任的,他必须要证明他的环境污染行为和带来的环境污染,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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