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污染环境责任是什么?
第三人污染环境责任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侵权责任。实践中,有些污染环境行为是由于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环境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则不属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无过失即无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侵权领域里的致害人和合同领域里的债务人统称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二)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环境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所以一旦存在着第3人导致环境污染,那么对于受到侵害的人员来说,是可以选择相亲确认神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3人主张权利,也就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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