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法律责任是什么?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法律责任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罚款,还有就是警告。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1、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2、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4、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5、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气体的;
6、在人口密集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桔梗、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7、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从事一些环境污染的行为,那么必然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当然了,这样的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还有可能会突起刑事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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