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罚款,是最普遍的经济制裁手段。
(3)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是指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 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各个污染防治单行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4)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是指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一旦实行这种处罚,该项目就必须等到污染 达标后方能在开始。
(5) 责令停业、关闭,这是环境保护方面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1、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污染环境的刑事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以后,如果对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是责令企业停业关闭的,像这种情况,行政相对人是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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