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延期规定是什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二、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环境行政处罚书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部门对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企业做出罚款处罚后,当事人如果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提出延期缴纳有时间的限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缴纳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具体延期的期限由环境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