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制裁,针对的主要是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当事人依法可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行政主体也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环保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
二是有法定依据。
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能够知道当事人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环保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现在国家对于环保的工作是非常重视的,所以希望大家在工作或者生活中对于环保也重视起来,出一份自己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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